【普法·微釋法】舉報同學帶平板電腦被打成輕傷二級,法院:三方都有責任
學校禁止學生攜帶電子設備
并鼓勵學生舉報
一學生舉報后被舉報對象打成輕傷二級
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?
法院怎么判?
近日,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
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




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、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,并鼓勵學生舉報。原告宋某在發(fā)現被告同班同學周某上課玩手機后,趁周某不在時,從周某書包里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,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。
周某回到教室后,發(fā)現自己的平板電腦不在書包里。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后,周某將宋某頭、手等部位打傷。事發(fā)后,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(yī)院治療。
經鑒定,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。因周某在案發(fā)時系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。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、周某的監(jiān)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—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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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,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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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某雖系為了遵守學校規(guī)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,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,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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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在事發(fā)后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(yī)治療并通知家屬,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,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(fā)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(guī)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,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,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,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(fā)學生間矛盾,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。
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%的民事賠償責任,學校承擔30%的責任,宋某自行承擔20%的責任。
學校鼓勵舉報同學,為何法院不支持?
根據《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(guī)定》第九條、第十條的規(guī)定,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、隱私權等基本權利。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(guī),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(jiān)督舉報,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,但客觀上形成了“以舉報代管理”的治理效果。一個缺乏邊界、鼓勵檢舉的環(huán)境,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、猜忌,甚至引發(fā)肢體沖突,對青少年人格發(fā)展造成不利影響。
對學生而言,以遵守學校規(guī)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、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,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、隱私權、人格尊嚴的侵害。
法院明確打人者、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,依法劃定各方責任,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,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制度設置、日常監(jiān)管和法治教育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,對于推動校園管理從“結果應對”向“風險預防”轉型,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、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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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尚法昆山